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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Date: 2018-12-13

《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10 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门类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有关教学单位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开展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各有关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

学位审核建议,研究异议事项,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受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举报与申诉,对漏授、错授或舞弊等现象进行研究处理,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本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受理本单位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且在校学习期间经审核达到下列所有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修读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2.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各学习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了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 65%,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 65%高于 1.8 时,以 1.8 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平均学分绩点;

3.在校修读期间,无违反学术诚信(如考试作弊、科研抄袭造假、学科竞赛舞弊等)行为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或因违反学术诚信(如考试作弊、科研抄袭造假、学科竞赛舞弊等)行为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其后再无任何学术诚信不良处分者,在毕业前取得了国内外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视其为学程中学业有特别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为同一学科门类;

3.辅修专业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4.经审核辅修专业符合当届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年开展四次学士学位授予评定工作,分别为3 月、6 月、8 月和 12 月。教学单位必须组织学生在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当年,于最近一次学位评定时间前向学校提交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本学院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连同相关审查材料一并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与材料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各单位提交的名单与材料,对符合授予条件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将授予决定通知到学生本人,教务处将审定结果存档,报送山东省学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的要求制作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按照学位会议审定的时间与结果制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经审查撤销学位的,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其学位证书作废,并报山东省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可于学校学位评定会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分委员会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解决。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相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已授予学士学位者不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颁布的学位条例文件与山东省相关学位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3月21日